| 来源: |
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4日 18:5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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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4.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5.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提交申请文件应一式十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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