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银监会网站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30日 18:08 |
作者: |
|
| |
银监会向社会征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全文) 关于征求《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提升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支持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借鉴国际银行业贷款风险管理的成熟经验,结合多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具体实践,起草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09年8月26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 联系人:支磊姚勇 联系电话:662782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邮编:100140 Email:fgbtl@cbrc.gov.cn 传真:010-66299360.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