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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 国企高管不能自定薪酬福利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09:47 作者 张亦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下称《规定》),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国企领导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并将国企高管“特定关系人”框定为国企高管的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国企高管

  不得违反程序制定重大决策

  据了解,新版《规定》出台后,原试行版本同时废止。

  新版《规定》中的一大亮点就是要求国企高管自身不得擅定薪酬。《规定》在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大量案件表明,掌控财权的国企领导在缺乏监控的情况下,会基于私利而随意支配资金,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例如,今年7月终审被判死刑的原首都机场董事长李培英,经法院认定贪污逾8250万元,受贿2661万元,其手段主要是通过违规拆借资金以及利用首都机场委托理财之机进行职务犯罪。

  国企高管

  其配偶子女不得关联经营投资

  近年来,国企高管的违法行为趋向隐蔽,其未必亲自参与,而是安排近亲属或者情人等暗箱操作。

  如2008年受审的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原董事长关国亮,被法院查明的挪用资金罪中,即以自建项目需借款为名将2.61亿元的资金挪用给其兄弟在北京和哈尔滨的公司。又如2009年2月被判死缓的原安徽省阜阳地方铁路局局长张海英,也经法院认定通过成立由其亲属出任股东和法人代表的公司进行职务犯罪。

  鉴于此,《规定》明确了新的查究对象,即国企高管的“特定关系人”。同时禁止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禁止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上述人员;而且,还禁止利用企业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甚至,不得利用职权为该类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规定》分五章,共30个条文,主要包括“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本报记者 张亦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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