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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监管规定上路 年内望诞生首家AAA级券商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1日 05:29 作者 忻尚伦

    经过近两年运行、2个月时间的征求意见,证监会昨日终于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下称《规定》)。正式亮相的分类监管规定最大亮点在于,以金融创新和资本监管为主、鼓励券商做大做强、留给券商更多可发展空间;此外,此次发布的监管评价标准由69项缩减至27项,资本金要求有所放低,扣除分值也相对较少。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多家券商负责人表示,过去绝大部分券商集中在B级以上、没有AAA级证券公司的情况,将在今年出现较大改观,今年国内首家AAA级券商的诞生将成为大概率事件。券商也将由此迎来继创业板、IPO重启等消息之后的又一利好。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修订后,分类监管评价标准数目由原来的6项评价指标的69个评价标准,缩减至6项评价指标的27个评价标准。

  《规定》还在扣分和净资本方面进行了略微宽松的调整。《规定》指出: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每一倍数加0.1分,最高可加3分;而此前的试运行规定则是: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10倍、30倍以上的,可分别加3分、5分。

  “这和国内券商缺乏可创新业务、但却因评级与资本金捆绑继而持续增资扩股有关。”一券商研究员说,很多大型券商为了拿到各项业务牌照一直在增资扩股,但与此同时,过剩资金却难以转化为盈利能力,“这些募集资金只能躺在银行里睡大觉,太可惜了。”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的券商分类评审结果预计会在7-8月份出炉,《规定》即日起便开始实行,将会对今年的券商分类评审的结果带来直接的影响。

  “《新规》非常明确,其总体思路仍是以支持券商做大做强为主。超大和中型券商有望获利,而三四线的经纪类券商,他们在队伍中的差距将会被拉大,甚至业务拓展也可能被限制。”上述券商分析员说。

  根据《规定》,除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外,分类结果还可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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