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21日 13:54 |
作者: |
潘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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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企业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需要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因此,证监会对《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以切实发挥保荐人的作用,发挥发审委的专业审核功能。
强化保荐制度作用据介绍,创业板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业务组织和协调等方面与主板总体一致,保荐的原则、理念和内容也与主板没有明显差异,创业板仍将执行现行的保荐制度。但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对《保荐办法》在三个方面做出适当修改。
一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适当延长了持续督导期间,以强化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责任,提高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创业板公司持续发展。二是建立针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对《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对于“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这一规定,明确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创业板企业存在较高风险,但是也必须对投资者负责,保荐机构应该在风险控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延长督导时间和强化信息披露就是重要的一环。而证监会同时规定的保荐人对于创业板特有的业绩不稳定现象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保荐机构的顾虑,十分务实。
设立单独的发审会在发行审核方面,此次修改的《发审委办法》明确,创业板将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同时,拟通过“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的规定,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较主板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不做增加。同时,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考虑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
《发审委办法》要求发审委委员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实行必要的回避、承诺等制度,以确保形成高效、公正、廉洁的创业板发审委工作机制。要求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要求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发审委办法》还要求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并建立对发审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板覆盖的行业要比主板更多,而且这些企业大多处在成长初期,情况不一,正确判断企业资质十分重要。同时,这类企业存在的“高新技术如何界定”、“未来行业趋势如何判断”等问题,也需要专业人士准确把握。因此证监会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并且调整发审人员的结构和比例,对于未来创业板的规范和发展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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