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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补贴八成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3日 07:50 作者 马继鹏
  ■ 本报记者 马继鹏  发自北京
    昨天,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家电以旧换新补贴额度和财政补贴中央地方分成。

  《办法》明确,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将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但补贴有上限规定: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此外,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并发布实施办法,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商务部将主要指导试点省市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培训工作。 

  而国家发改委负责以旧换新新家电的价格监管;环境保护部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工信部电子司相关人士昨日表示,为了保障农村家电产品售后服务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拟督促中标企业进一步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标家电企业做好产品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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