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4日 10:48 |
作者: |
沈易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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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易安 伴随着新兴事物的出现,新的问题往往也接踵而来。在村镇银行的发展过程中,也必将伴随相关政策和机制的完善。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之所以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基于对县域及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及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等需要。 但随着村镇银行的发展,现实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中国建银投资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庄乾志指出,现在村镇银行的股东开放度是够的,但对大股东限制得比较窄,而村镇银行的发展,核心是要解决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不经济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庄乾志认为,应当让当地的民营企业当大股东,一方面利益机制到位,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商业银行几乎不可能把优质的人力资源放到村镇银行这里来,而民营股东的利益约束可以有激励地选择好的银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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