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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降门槛 引民资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7日 10:58 作者 韩婷婷
    韩婷婷
  
  银监会关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意见征求工作,已于上周末结束,《办法》进入修改阶段。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昨日表示,当前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可谓正当其时,但其中一些条款不利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信贷领域,建议降低发起人准入门槛,分层次限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
  按照《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应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方面,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
  该中心认为,可考虑将800亿元总资本降低为200亿元,并只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要求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验。
  同时该中心建议,借鉴证券公司注册资本制定办法,将注册资本与公司具体业务相结合,分层次限定注册资本最低额度。比如,开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以及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等一般性、相对简单的业务,注册资本金可以降到5000万元。而在此基础上,还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风险更高的业务,资本金门槛应提高。
  之所以建议降低准入门槛,该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和发起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呈多元化特征。以大型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为例,由于此类企业直接接触消费者,对市场需求和消费者特性把握准确,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尤其有优势。
  “800亿元的发起人资格,显然将发起人限定在银行等资本规模巨大的金融机构范围内,以苏宁、国美为代表的其他市场主体和民间资本难以获得准入资格。”他说。
  另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也动力不足。郭田勇说:“商业银行更偏好大额、有担保抵押的业务,且消费金融公司与信用卡业务、已开办的个人信贷业务存在重叠,商业银行缺乏单独设立的积极性。”
  针对《办法》的利率条款,该中心建议,可针对部分类别贷款试点提高利率上限甚至放开,通过高利率覆盖消费信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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