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投资者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6日 16:06 |
作者: |
姜海锋 |
| |
投资者报(记者姜海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敲定,表明鼓励消费政策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5月12日,银监会向社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城市将设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更加广泛,针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无疑,这将对扩大消费具有更积极的意义。管理层试图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再通过增强消费,达到拉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贷款用途有着严格的限制。耐用消费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在发放方式上,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由消费金融公司向经销商发放,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可直接向借款人发放。《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和扩大消费,但也可能会有一部分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推动股指走高,但这不一定是件坏事,但要注意防范风险。 此外,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对金融股也是一大利好。因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股东是金融机构,其业务多数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延伸和专业化运作。或者说它就是对金融机构资金使用途径的扩展,给这些金融机构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演练的舞台和更多的经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