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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消费金融公司准入门槛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7日 07:19 作者 任晓
    针对日前银监会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建议适当降低发起人准入门槛以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吸引民营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郭田勇建议,《管理办法》可降低发起人准入门槛。如可考虑降低800亿总资产规模要求;将出资人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修改为只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
  郭田勇表示,符合“800亿元”总资产规模的金融机构基本上为中等规模以上的商业银行,类似苏宁、国美这类零售商难以达到这一要求。而“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也将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排除在符合条件发起人行列。
  而从国际经验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加充分的选择。从业务模式看,多元化的发起人类别有利于相关消费品产业良性发展。积极引入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服务,有其突出的优势。此类企业直接接触消费者,对市场需求把握准确,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销售商和生产商能提供更具备吸引力的价格。此外,销售商和生产商熟悉市场、了解消费者特性,有利于控制风险。
  郭田勇认为,大型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不足。消费金融公司消费信贷业务种类(房贷和车贷除外)及目标客户(无抵押品,收入中低)方面同商业银行存在差异。商业银行更偏好大额、有担保抵押的业务。其次,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和已开办的个人信贷业务存在重叠。商业银行缺乏单独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此外,银行在个人消费贷款领域的风险控制上并无先天优势。而其他形式的发起人主体如大型零售商、生产企业则往往会因消费信贷作为一项能够增加其利润增长点的业务而投放较多的精力,并且更了解市场变化和客户特性,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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