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伦敦金融城市长陆毅安一行再次访华。在金融危机阴霾未散、上海加速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背景下,陆毅安与上海市政府有关领导、金融机构高管进行会晤,就“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展开讨论。会上多位金融业内人士表示,在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同样需要创新,尤其是对于上海来说,需要形成一个与国际金融中心配套的监管体系
伦敦金融城市长陆毅安:建立全球性监管协议
陆毅安认为,上海立志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不会威胁伦敦。在他看来,未来20年里,全球的金融服务业将得到长足的发展,金融中心的数目自然会相应增加。“这是好事,竞争可以带来效率。香港的存在对上海有好处,上海的存在对香港有好处。同样,伦敦的存在也对两者有好处。”
所谓国际金融中心,就要有全球参与者、资本进出机制、法律法规保障、跨国企业和劳动力等多项特点。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在于其特性而非地点———世界级的金融机构汇集于此,资本在这里自由流动,参与者能便利地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有熟知国际规则的专业法律人士提供优质服务,也有良好的管理标准和规划。
陆毅安表示,目前国际金融环境给了上海很大机遇,但同时也有莫大的挑战。而上海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兼顾软环境与硬环境。当前上海在改善硬件设施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在软环境方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对于一个城市要实现全球化,最大的挑战是什么呢?那就是要解决在这个城市当中人员工作的配套环境。比如学校教育问题。上海要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让金融人才特别是金融高管的配偶、子女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医疗环境。”
另外,建立一个良好的金融发展软环境还离不开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必须有一个被广泛同意的全球性金融监管框架协议。去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已经是一个很好的教训了,那就是一个国家的金融问题势必影响到别的国家。”不过,陆毅安认为,现在需要的是各主要经济体对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达成全球性协议,但并不是说需要“全球性的统一金融监管”。事实上,此前,英国一直对欧盟试图建立一套泛欧金融监管体系颇有微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金融跨业监管应遵循“三个统一”
事实上,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目前国内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这就需要有一个跨金融行业的监管方式与之应对。吴晓灵认为,金融跨业监管应遵循三个统一原则:
首先,实行“功能统一”监管,即产品属于哪个业态,就由该业态主管当局监管,而不考虑这个产品的设计者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以信贷证券化为例,它既涉及银行,也涉及证券部门,但因为其本质属于证券发行,就应该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吴晓灵表示,现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都在发行各自的理财产品,其本质上都属于证券产品,但却因其发行机构不同而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导致监管套利的产生。“我认为,同一属性产品由同一部门监管,可以减少金融创新的阻力,并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并表”监管。吴晓灵认为,不管是银行、保险还是证券,不管这些机构的资产投资在哪个领域,都应该将其并表进行监管。如果将这些资产归入到表内统一进行管理的话,可以全面了解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主要在表外业务,如果放到表内统一监管,金融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第三,除了纯中介、经纪业务,监管部门应统一对金融机构提出资本金要求,进而限制其杠杆率。事实上,次贷危机的爆发就是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规避了资本需求,将部分业务移出表外,占用了大量资本,突破了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吴晓灵认为,监管层对待金融跨业创新应在上述三个方面统一认识,统一标准,只有做到这些,才有利于在金融创新的过程当中实现联合监管。“统一监管有利于金融创新中的联合监管。统一监管不是说要成立大一统的监管部门,而是在监管理念、原则、标准上应做到统一。”
上海证监局副局长韩康: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
韩康认为,中国实际上处于比较特殊的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加转轨,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层对于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的了解就更为重要。
韩康指出,与成熟金融市场相比,首先应加强基础性的制度建设。由于在基础性制度建设的过程当中,立法立规是全国市场统一的,对于监管部门的地方派驻机构来说,参与和执行好这些基础性制度建设,就是首要责任。
第二个方面,就是怎样保持监管的有效性和适度性的统一。以功能监管为例,目前,交叉业务、综合业务越来越多,这些都需要监管层不断改进监管模式。另一方面,还是要考虑适度的监管,监管不能制约了市场发展和创新发展的空间。
第三,要推动金融机构,强调内在治理和社会责任。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成长经历比较短。在这样的过程中,如何强化他们内在的约束机制和内在的作用,促进他们市场作用和中介作用的发挥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国内尚不存在金融过度创新
徐明表示,中国金融市场相对比较年轻,远没有到过度创新的地步。“我个人认为中国的特点和国外有点不一样。我国市场还比较年轻,又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所以从监管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我们的监管应该是不错的。”
但是,徐明同时表示,国内金融创新产品相对不足,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应该鼓励发展创新。事实上,资产证券化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创新产品。但这种创新应该是由监管部门,包括治理机构和市场的参与者共同参与,而且要让公众和投资者知道这个产品的风险所在。“只有在创新的过程当中,了解怎样规避风险,才能使我们的创新向良性、好的方向发展。”
交通银行副行长钱文挥:银行金融产品创新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钱文挥认为,目前由于利率、汇率因素限制了相关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我们应该在债券类、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上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目前中国的债券市场在管理和监管方面还需要做比较大的突破。当前,国内的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和柜面交易分割比较明显。监管的一行三会包括发改委都有所涉及,但是基本上没有一个很好的协同监管机制。
事实上,商业银行在柜面发售的理财产品从本质来说,的确是一种资产支持的证券。它根本就是一个虚拟法人,不是一个实体企业发行的证券或者实体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证券,而是通过信托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来支持的。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管体系,商业银行在创新上可能有所进步,有所创新,如果监管不好的话也会产生很多问题。
就金融创新而言,商业银行希望监管层在监管政策方面更加透明,而在审批流程方面则比较简化。“像交通规则,事先讲得很清楚,我们路上可以有警察,可以有电子警察和人的警察来监管你,你违规了处罚你,而不是说我从北京高速公路走,我到上海交通局备案了,你同意我才可以开车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