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0日 08: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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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企业获免税优惠 □ 汇 港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手颁布《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表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有免征部份企业所得税等的税收优惠,2007年开始执行。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指出,优惠时间追溯至2007是因为有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是从2007年开始获得,而且这些企业已按规定上缴属于国家的收入部份。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4种收入如下: 1) 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份; 2)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3) 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 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及财政部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份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及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重点领域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65%上缴给国家的HFC及PFC类CDM 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首3年均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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