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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新规有望增厚上市险企业绩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4月09日 05:48 作者 卢晓平

  ⊙本报记者 卢晓平 
  
  对保险公司税前扣除限额的调整政策,将对保险企业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将对保险企业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东方证券研究员王小罡表示,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综合考虑,公司受益排序为:太保、国寿、平安。由于实际营运的特点,公司业绩提升幅度将弱于理论估计。此外,新规定的重大意义还在于:有利于优化行业竞争秩序、控制行业风险、消除保险公司逃税的嫌疑。
  这次新规定是按照财产险和人身险企业进行分类的。而在原先规定中,是按照手续费和佣金来进行分类的。财税[2003]205 号规定:从2003 年1月1 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国税函[2002]960 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 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王小罡表示,新规定改变了佣金税前扣除比例。对长期期缴业务占比较低的公司较为有利,这方面受益程度为太保约等于国寿、平安。在原先规定下,估计平安个险佣金税前扣除比例相当于个险净保费的11%,国寿和太保则约为7%,而新规统一为10%。因此,新规在佣金方面对国寿和太保较为有利。
  王小罡总结说,新规定分别增厚国寿、平安和太保08 年每股业绩0.08 元、0.02元、0.1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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