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7日 11:10 |
作者: |
苏利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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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日前在京如期提交四审,并提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稿较上次出现了6处明显修改,草案中增加了“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此次审议稿新增规定主要包括以下6方面: ——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已有常委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年产值达1000多亿元,保健食品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规模的产业,但是目前保健食品行业仍存在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严格监管。为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还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得到修改的第三个内容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草案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本法应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草案新增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产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产品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食品广告管理,草案新增规定:一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相应处罚规定。“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蚁力神”代言……不少产品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其中不少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根据此次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关于“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内容也得到修改。草案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规定,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草案还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 另有不少食品企业反映,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草案规定,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方面新增的规定是关于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草案新增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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