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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将受到严惩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6日 10:08 作者 周婷玉;张景勇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藏秘排油”减肥茶代言、“蚁力神”代言……不少产品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其中不少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规定,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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