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10日 11:27 |
作者: |
章轶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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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章轶楠)据人大公众网消息,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参加了《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并听取市金融服务办、市政府法制办的法规解读。《条例(草案)》有望本月下旬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2008年2月,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组成了立法调研起草小组,《条例(草案)》形成后,起草小组多次征求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定位为地方促进法,着眼于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伐,规定了上海市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原则要求和具体措施,调动和发挥金融市场参与者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全市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条例(草案)》以营造金融发展环境、集聚金融机构、强化配套服务为中心任务,着重解决全市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发展中自身无法解决的诸如人才环境、创新环境、信用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条例(草案)》对涉及金融改革创新、金融监管的内容,均明确全市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当前制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金融人才总量不足,特别是高层次金融专业人才和金融管理人才缺乏。为此,《条例(草案)》就金融人才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有关部门制定金融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措施;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解决引进金融人才的户籍和居住证、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问题;引进国际认可的金融职业能力考试认证机构等。 《条例(草案)》同时赋予市政府采取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的权限,并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方向,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此外,《条例(草案)》还就金融中心的内涵、金融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创新环境、金融人才环境、信用环境等方面作出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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