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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获国务院批准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6日 10:31 作者 胡学文;钟仰浩
 

  豁免转持须符合三项硬性条件,此前被转持股份有望追溯回拨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钟仰浩

  本报讯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获悉,有关部门递交的“关于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的请示”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目前有关部委正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不日将正式发布实施。

  据权威人士透露,按照国家创业投资企业扶持政策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番号”的原则,国有创投股要想获得豁免转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硬性”条件:必须是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不在豁免对象范围之内;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为了避免股权投资企业打着“创业投资企业”名义备案并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要求所投企业必须是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第三条中,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时是中小企业即可,投资后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其国有股同样可以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而且,对中小企业标准的认定,不要求其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在上述豁免政策中,还有一条特别值得关注,即此前国有创投被转持的股份,只要全部符合上述三个“硬性”条件的,均可追溯回拨。“这一条非常关键,只要这一条明确了,那政策什么时候实施都没问题,因为可以追溯回拨。”有业内人士如此评价。

  另据上述权威人士透露,备受关注的券商直投在此次豁免政策中没有涉及。券商直投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方可享受豁免转持政策。(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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