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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进银行 道阻且长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7日 11:06 作者 张晓赫
    ■本报记者 张晓赫 北京报道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这份原本让业界期待已久的文件,在其公布之后并没有引来很多掌声。

  “跟当前实施的政策基本没什么区别,‘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拉动民间投资需求’的导向,不等于改变民资在银行业中只是‘财务投资者’的现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工行总行的相关人士也评论认为,《意见》仅提供指导性参考,并不影响当前的银行格局,尤其是大中型银行。

  作为对此前《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新36条”)在金融方面的落实,《意见》一直被期待为继成立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之后的又一里程碑式政策。

  “《意见》的亮点在于放宽民资参与银行业的持股比例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创新,但从放宽的口径上来看,上层仍是采取了谨慎的放开战略。”长城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黄飙认为,已有政策的推进取决于管理层自上而下的推动,民资投资银行业仍需更多的配套政策。

  考虑到当前金融垄断与民间资本存在的存款、客户来源等运作经验短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表示,“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关键在于,加强民间资本自身能力的同时,允许民资组建商业银行与放开村镇银行的发起资格限制。

  压线出牌

  尽管扩大民资参与银行业口径的呼声一直都在,坊间对新政策的酝酿也早有预期,但此次《意见》的出台时间,仍被部分人士认为是超预期。

  “原本以为会有更实质的进展后才会颁布,但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等六部委相继密集出台民资投资细则的背景下,民间资本的这个投资‘开放潮’,应该与此前国务院责成各相关部门要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新36条’具体实施细则大有关系。”前述工行人士表示。

  这也有迹可循。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曾发布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要求相关行业要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一视同仁。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实施细则支持,所谓的“弹簧门”、“玻璃门”等无形的障碍一直存在。近两年来,在一些重要领域,尤其是银行业民资参与的进展已经可以用“甚微”二字表示。也因此,在今年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明确,2012年要完善和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

  而今,随着“上半年”大限将至,各部委近期密集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从4月13日至5月26日,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卫生部、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相继出台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领域的实施意见,一时触发了民资投资的“暖春”、“开放潮”概念。

  众多领域何以在今年上半年急于拓宽民资投资渠道?黄飙认为政策出台还具有着更深的宏观与微观背景。

  “一方面是宏观经济当前面临投资需求不足,与此同时国内民间资本却非常充裕;另一方面,在微观背景下,国内长期面临小微金融业发展不足、民间金融发展不规范和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城商行和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较大的风险和资本补充压力等,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黄飙认为,在调结构、指引资本回归实体经济的大方向下,通过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来支持小微金融业与拉动民间投资便成了一个重要的突破口。

  两个亮点

  这两个突破口,也成为《意见》中备受关注的要点与亮点。其一就是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范围,这直观地体现在两个数据的一升一降上。

  2007年,银监会曾规定,作为银行业基本金融机构的村镇银行成立必须要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10%。而此次《意见》则将前述标准进行了适当放松,银行类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下降到15%,民营企业参与银行持股比例上升到20%以上。

  不过,对于民营企业进入银行业的方式,工行前述人士认为,尽管理论上民间资本可通过设立银行、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从《意见》来看,已有的参与方式仍主要集中在对小型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参股上。

  “这些小型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过去这些年也可看到一些民资,尤其是南方民间资本发达地区对城商行、信托、小贷等小微金融业的热情。”其进一步解释。

  根据2011年银监会年报,在股份制和城商行总股本中,民营资本占比分别达到42%和54%。而业内普遍观点认为,在此利好下,前述比重有望进一步提高。

  另一亮点,被聚焦在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的小微金融创新之上。“在新的意见中,鼓励银行探索互保、联保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与多种质押的融资担保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并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业金融服务时收取其他辅助费用。新的政策支持涵盖了产品创新、服务机构设立、风险管控、减费让利、行业监管等方面。”对于这种创新鼓励与方向性利好,建行人士表示,该行今年已经加快了在城镇银行的重新布局。

  “不过,这些措施只是针对前期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政策的再次完善和补充,超预期成分并不大。”黄飙认为,监管层力图借助专业化和独立化的模式来鼓励银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来鼓励银行有此转变,均在预期之内。

  “玻璃门”仍在

  政策的窗口已经打开。但在包括前述工行人士在内的多数观点认为,《意见》仍是指导性、原则性文件,并非真正的投资细则,也并未打破此前的“玻璃门”。

  “民资要真正参与到银行业,还须可操作性的细则出台和落实。”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看来,依照各国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经验,所谓的细则至少要包含初期的明确支持与保障措施。

  这种观点并非过虑。工行人士也坦承,尽管民营资本在信托公司、小贷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参股较多,但在大中型银行面前,仍是无计可施。“大中型银行所体现的高盈利、高垄断特征更为明显,监管部门所鼓励的进入,并没有改变银行自己话事的事实。多年来,大中型银行已经形成了自己比较固定的存款来源、客户源等,这就是所谓的‘玻璃门’。”

  而这一“玻璃门”还有另外两个“门闩”。一是民资无法独立设立商业银行,二是民资无法设立村镇银行。

  这两个“暂不允许”的继续存在,也是此次《意见》让业内倍感失落的主要原因。“民资固然存在信誉风险高、运营结构不完善、存款压力大、客户渠道短缺等问题,但不打开这两个门闩,民间资本就无法真正被一视同仁。”考虑到近期的经济政治风险,一位银行从业人士认为,短期内民资对银行业的投资不会出现暴增。

  “实际上这两年的投资占比增长比较平缓,并且投资占比也很零散,远未超过此前的10%。”其进一步分析。

  而在另一部分观点看来,由于“门闩”的继续存在,此前热衷于小微金融投资以期待转正的民资也在选择继续潜伏。“由于民资无法设立村镇银行,这意味着一旦转正,民资就要向商业银行交出控股地位,这是他们不想的。”中行人士分析。

  “在这种环境下,民资未来可能会选择向小微银行参股,等待时机。要想真正落实细则,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自上而下推动。”黄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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