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21日 08:51 |
作者: |
张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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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怡 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车企业可协议构成企业组合,作为一个主体进行核算。 根据办法,无论是国产乘用车还是进口乘用车均需要受到节能降耗的约束。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已获得乘用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车辆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 办法显示,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商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国内汽车生产企业之间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之间,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成立企业组合,作为一个核算主体进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而为了保持组合内成员的互相约束与组合的稳定性,办法表示,如果企业组合失效或解散,成员企业应单独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值。 业内人士认为,核算方式将促进企业组合,使得燃料消耗量的调解更为自由,但可能导致小排量汽车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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