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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就预付卡管理征求意见 3类异常行为需实名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10:02 作者 李丹丹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阮奇 

    28日,央行向社会公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指出除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以外,当购卡人存在三类异常行为时,发卡机构也应要求其使用实名。

    具体来看,需要使用实名的购卡人是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的;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的不记名预付卡超过3次(含)的;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购卡人故意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其他行为的。

    央行在《办法》中明确,预付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其中,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代理办卡每次不得超过5张(含),每天不得超过2次(含)。

    同时,发卡机构须建立自身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或发行网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预付卡发行销售业务。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预付卡的代售问题。央行指出,对于资金限额100元(含)以内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可委托风险可控的销售合作机构网点渠道代理销售预付卡,但发卡机构应通过要求销售合作机构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控制风险。购卡人购买资金限额100元(含)以下的预付卡达到本办法购卡实名制要求条件的,发卡机构应要求销售合作机构比照购卡实名制的规定售卡。发卡机构应承担未履行购卡实名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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