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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10:04 作者 任晓
  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万元以上应实名

□本报记者任晓
  
  中国人民银行28日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
  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或“预付卡受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预付卡发卡机构和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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