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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购税征收管理办法拟修订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4日 09:52 作者 魏宁
      加价费、增配费等将征税

  中国证券报记者8月3日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工作计划中“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安排,国税总局日前起草了《征管办法》的修订稿初稿,对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订对总则部分增加了推行专业化管理、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和加强队伍建设的原则性规定。探索实施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形成对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管理合力。

  修订稿明确机动车销售要统一发票开票管理。统一价外费用政策,增加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剔除保险费、上牌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国税总局指出,加价售车是否违法目前有争议。修订稿意见,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修订稿还对最低计税价格管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将“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修改为“车辆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报送的车辆出厂价格和进口价格”,既明确车辆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的报送义务,也明确报送内容为车辆出厂价格和进口价格。

  二是修改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认定规定。过去的规定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型车辆确定最低计税价格,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省级税务机关再将备案价格确定为本地区临时最低计税价格。由于是新车,同类型的确定人为因素较大,实际工作中容易引发争议。修订稿取消临时最低计税价格的做法,既减少征纳纠纷,也减轻省级税务机关工作负担。修订稿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有同类型的按同类型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没有同类型的按发票注明价格计税,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

  三是针对当前部分汽车生产企业,特别是货车、大客车生产企业低报出厂价格的问题,要求在报关的价格信息明显异常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核实,货车、大客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地验车,但不要求全部实地验车。(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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