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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应车船税不属重复征税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03日 07:47 作者 丁开艳
 

  商报讯(记者 丁开艳)针对车船税重复征收问题,财政部做出公开回应,称车船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昨日,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进行公开解读时表示,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不存在重复设置问题。

  车船税因牵扯众多车主利益而备受关注。有数据显示,我国乘用车已是税、费征收最多的商品,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其中,有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40%的消费税、还有燃油税等。因此,有消费者质疑,围绕汽车而征收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都与车船税形成重复征收税的现象。

  针对上述质疑,财政部公开回应表示,目前对乘用车所有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此两个税种都由费改税而来,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而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据了解,今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代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车船税法》,该《车船税法》让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但排气量为2.0升-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将调高,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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