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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销售
来源 长江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5日 10:00 作者
 

  现在网消息据新京报报道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在这短短二十七条里,召回程序上的变动很大———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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