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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营业超30天 要提前20日告知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10日 08:08 作者 富子梅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公开征集意见,规定
暂停营业超30天,要提前20日告知
 
    本报北京5月9日电  (记者富子梅)北京市工商局今天公布《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5月10日至5月20日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指引》共23项内容。

  《指引》中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先预收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

  《指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营业场所的使用期限,如果属于加盟某一品牌的,还要如实告知相应的特许加盟情况;规定对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经营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2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否则应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等等。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理性消费,《指引》中还首次向消费者明确赋予了无条件解约权,即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如果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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