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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个“3.15”都成为完善制度的契机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15日 10:29 作者
    今天是3月15日,也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又被称为是消费者的节日。然而,许多民众认为,“3·15”更像是“黑幕曝光日”,不知又有哪个行业或者企业今天要“倒霉”了。

  不必急于指责民众的“曲解”,而应先了解他们的无奈。每年的“3·15”,各地消费者组织和政府机构都相当给力,一些久已存在的问题会在这一天集中曝光、重点打击。然而,今天一过,问题或继续存在,或卷土重来。这说明我们的消费者权益日不过满足于“一事一议”,没能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大家还记得,2008年央视“3·15晚会”爆出的“短信门”事件,让公众看到,垃圾短信已成为一条巨大的产业链,涉及全国2亿多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被肆意贩卖。这一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事件一经曝光,引起舆论的极大愤慨。然而,时至今日,因这一事件而暴露的制度空白或者体制缺陷都没有任何改观,个人信息保护依然没有法律手段可以借助,电信运营商依然是监管者和利益收受者的双重身份。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完善的国家,消费者的每一次维权运动,都会推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诞生地美国为例,二十世纪初,与消费者利害关系最大、问题最多的是食品和药品领域,1906年,美国掀起了清洁食品运动,促使国会通过了《肉类检查法》和《联邦食品和药品法》;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消费者运动逐步延伸到汽车等耐用消费品领域,并进而扩及公私机构对消费者受害事件处理的态度、服务的质量及环境损害等领域。1965年,消费者组织向缺陷汽车发起进攻,迫使国会于次年通过了《全国道路交通和汽车安全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网便是在一次次的冲突中织就。

  反观我们,为什么没有抓住这样的契机?究其原因,与GDP政绩观有很大关系。在这根“指挥棒”下,经济的发展往往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政府往往以重商主义来进行利益权衡,在消费者与企业利益之间,更倾向于保护能够直接创造利益的企业。即使是对于犯了错误的企业,也更愿意给他们一个机会而舍不得下“重手”。

  其实,如果着眼于全局和长远利益,就会发现,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首要目标的经济发展,终究会受到市场惩罚。以奶粉业为例,如果三聚氰胺奶粉刚露出苗头的时候,监管部门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进行彻查,事件便不会愈演愈烈、流毒不断,国内奶粉业也不会因遭受信任危机而蒙受重大损失。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只有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才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让产品和服务实现有效供给,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目标。

  如果每一个“3·15”都能完善一项制度,那么,“短信门”事件后也许就有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奥美定”事件后,也许就有了集体诉讼制度,有了药品及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在中国已经开展了24年的“3·15”该让我们收获了多少好制度?国内消费环境一定比现在更透明更公平。

  愿今年的“3·15”,我们能开始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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