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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房产税 不一样的征收细则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7日 09:21 作者 周祺瑾
      临近年底,关于房产税的消息开始满天飞。

  15日,新华社刊发规格颇高的“新华视点”。文章将房产税称为楼市调控的“核武器”,并援引上海房管局有关人士的话说,上海正按国家试点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试点范围是针对部分个人住房。该文同时提到房产税试点传闻的另一主角——重庆。文章说,重庆市日前出台有关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征收高档住房房产税的准备工作。 

  同一天,一份所谓“房产税细则”在网上广为流传。有网络媒体援引上海市房管局相关人士的“笑言”评价这份所谓“细则”:看上去很权威,但细则最终如何也只有待出台之时才可知晓。

  “看上去很权威”,盖因这份最新版“细则”是眼下流传的“最全”版本。根据这份所谓“房产税细则”,房产税将采用分段累进税率,“年税率为0.8%~20%”。其中,“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以内的部分,年税率为0.8%;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一套的部分,税率为3%;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二套的部分,税率为5%;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三套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外第四套或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

  至于免税居住面积如何界定,据这份所谓“房产税细则”称,免税居住面积等于人均免税居住面积乘以家庭人数,“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为30-6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房面积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第二套房中扣除,依此类推。”

  该份“房产税细则”同时提到,“夫妻处于在婚状态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两套;单身未婚或夫妻处于非婚状态(包括离异、丧偶)的,基本居住套数为一套。”

  细则细矣,这份所谓“房产税细则”独独忘了一点,多方消息表明,重庆和上海上报的细则差异不小。而“分散决策,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具体实施办法”,已被普遍视作房产税试点的既定推进策略。

  此前的12月6日,人民日报刚以半版篇幅刊登题为《积极稳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专访文章。该文专访对象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巴曙松,后者曾多次参与相关政策的咨询。巴曙松说:“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房地产发育程度很不均衡,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授予地方政府在具体的征收细则、征管办法等方面一定的权力”。此外,“不能一味强调提升税收水平,而忽视对房地产相关税种的合并以及税收水平的合理减少和下调”。

  换而言之,房产税的征收细则版本可能会很多,税率设计也不能太离谱。“20%”,可能算有点离谱。

  有知情者说,重庆和上海的细则上报后,住建部已经派人到试点候选城市听取意见。该人士分析,上报的细则中上海和重庆方案差异太大,最终如何推行有待商榷,“可以肯定的是,年内出台房产税细则是不可能的”。

  前述新华视点文章援引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的话说,推进房产税改革是中央已经明确的方向,不可能不征。“房产税试点有可能从增量房中的高档房开始征收,按照计划一年之内将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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