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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万工程款该向谁要
来源 浙商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3日 10:48 作者 朱健
      发包单位抽身潜逃,而土地产权却在其后几经易手,承包单位该向谁索款?
  
    这是一片荒凉的工地,占地约35亩的土地上,矗立着21幢尚未竣工的楼房,有的尚未结顶,有的还在打桩基。房子周围,野草已经长到一人多高。事实上,距离2008年8月28日正式停工,这片工地的寂静已经持续两年多了。

  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经济开发区的阿普特拉加州科技港工程,几近烂尾已是一望而知。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发包单位阿普特拉加州科技港(常州)有限公司(下称阿普特拉)已抽身潜逃,欠下一身债务;而该项目土地产权却在其后几经易手,更是让作为债权人的诸多承包单位索款无门。

  诉讼

    40岁的浙江上虞人叶伟江即因此深受其害。

  2007年7月6日,叶伟江通过其长期合作单位上海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隆盛公司)的资质承包了加州科技港一(2)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承建该项目首组团21幢楼房和41000平方米的小型高科技厂房,合同价款为4800万元。

  作为交换条件,双方约定叶伟江须购买其中8-11号4幢小型高科技厂房,并于当年6月26日订立了房屋定制合同,合同价款为461.7万元。

  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阿普特拉方面向叶伟江出具了该工程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也是看到对方手续完备,我们才确定参加项目招投标。"叶伟江对《浙商》记者说。浸淫建筑行业逾20年的叶伟江认为,这些印着公章的文件起码是可靠的。

  但是,于常州市工商企业咨询中心调取的资料显示,阿普特拉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实到资本1100万元。然而,看似资本如此雄厚的公司,在工程伊始就遭遇了资金障碍。"直到2008年5月,阿普特拉才结清2007年底300万元的工程款,以至于当年春节的民工工资都出现了问题。"叶伟江说。

  短短两个月后,按照合同要求需再次支付400万元工程款的阿普特拉又故技重施,上演拖字诀,只在工地工人闹事时才零碎支付了80万元。

  迫于无奈,隆盛公司于2008年8月27日发出停工通知,并在10月28日向阿普特拉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后,隆盛公司屡次报送《工程结算资料送审单》,但均为阿普特拉方面拒收,一直拖延到2009年2月。

  意识到阿普特拉无意审计结算工程款,叶伟江一怒之下,于2009年5月26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将阿普特拉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2400多万元。

  陷阱

    然而,正是当纠纷被送入司法程序后,叶伟江才发现,也许自己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一场骗局。

  在其网站上宣称"已有十多年历史、专业从事商业开发的金融投资财务公司"的阿普特拉,实际上成立于2003年9月;标榜"能吸引海外投资者直接来华投资"的原籍爱尔兰的公司法人克里斯托弗·凯利(Christopher Kelly),根据其出入境资料显示,自始至终他仅来过中国一次。"这个老外大家都没怎么见过,黑人白人都不知道。"而此人在阿普特拉资不抵债抽身潜逃之后,常州当地亦有官员追往美国公司调查,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事后看来,阿普特拉极可能是一家皮包公司,负责招商的部门有失察之嫌。"常州当地一位不愿具名的官员透露。

  当得知阿普特拉只是空壳一具,叶伟江在递交诉状后的第二天,就向常州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阿普特拉进行财产保全,在依法提供足额担保之后,查封了阿普特拉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土地与房产。

  然而2010年5月中旬,叶伟江却意外地看到一份戚墅堰区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当时是因为常州同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拿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要求进入工地现场接手工地进场施工。原来,戚墅堰开发区管委会已于早先向区法院控告阿普特拉,并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而且在强制执行阶段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约定阿普特拉将其名下15.2万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叶伟江建造的工程)还有另外两栋房产全部折价转让给开发区管委会。法院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裁定,将前述资产裁定转让给开发区管委会。而后同创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关于开发建设该地块的合作意向,拿到了进场施工的通知。

  叶伟江于6月初以此前已向法院提请对阿普特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为由,就该裁定书向常州中院提出异议,该院回函称相关事宜已移交相关部门。之后,即再无下文。

  "常州中院的财产保全直到2009年7月9日才姗姗来迟,而下级法院的民事裁定却恰好赶在前边一点点,我认为这是有意而为之的。"叶伟江怀疑道。对此,戚墅堰区法院执行庭庭长项继光对《浙商》记者表示:"开发区管委会和阿普特拉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也是以此为基础的,当时也没有人对此提出疑议。"

    两个版本

    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定主要依据,则是开发区管委会"要求阿普特拉支付2747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此前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不管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都必须在缴清该宗地的全部出让金后,才可以拿到土地使用权证。既然未付足土地出让金,那么此前阿普特拉的土地证又是怎样办理的呢?而戚墅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包守宇在受访时称:"对此不清楚。"更值得玩味的是,这份"下达及时"的裁定书,存在着两个版本。"同创公司要求进场时我们看到的是第一份,然后去法院索要,上午去要下午才拿到,并且最终得到的却和之前的有所不同。"叶伟江说。

  前后两版裁定书,案号、日期、法官姓名、折价财产明细完全一致,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价格。在同创公司出示的裁定书上,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折价为2784万元;而其后叶伟江获得的裁定书则显示为6984万元。"第一份文件中的低价明显涉嫌恶意低价转让,我认为是对方意识到存在破绽后做的修改。"叶伟江说。

  而在《浙商》记者把两份裁定书复印件出示给项继光时,他表示:"之前的一份是法院讨论的内部草稿,我们并不清楚它是如何外流的,法院将对此展开追查。"然而,被其称之为草稿的裁定书上,案号、公章等一应俱全,寻遍全文却无"草案"二字。更何况,2010年6月份,同创公司被授权进场施工时所持有的民事裁定书也是第一份的标价2784万元的民事裁定书。

  遗患

    通过前述方式将阿普特拉剩余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划归为开发区名下,戚墅堰管委会方面给出的解释是"由政府部门来保全整个地块,更利于以后的整体规划开发。"然而这带给叶伟江的遗患则是,由阿普特拉拖欠的工程款,索债无门。

  "在我看来叶伟江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这就好像是付了预付款却拿不到房子。"项继光说,"戚墅堰管委会在这一点上确实有处理失当之处,对阿普特拉的各项债务实行破产清算的程序没有履行到位,本应尽快成立清算组织。"对此,包守宇则认为,叶伟江提出的2399万元的诉讼标的有虚高之嫌,"阿普特拉总经理姚强曾对管委会表示,拖欠的工程款不过数百万元。既然如此,那么就应该对此展开审计。"但是,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完成审核,包括委托社会审价,逾期审价未果,按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以上海隆盛的送审价为准。叶伟江据此认为,阿普特拉提出审计的时间远远超出了协定的28天,自动放弃了权利,"而且,从2009年底开始的审计,迄今已经持续了10个月之久。""因为阿普特拉法人潜逃,审计材料大部分需要隆盛单方提供。而一些对己不利的材料,隆盛却不愿出示,这是审计工作缓而未决的原因。"包守宇说。然而,隆盛方面负责配合此项工作的杭柏锋则说,公司一直尽力配合。倒是审计方经常蓄意刁难,偏偏选在临近年关放假回家要求对工地现场进行查看。即便如此,他也从老家专程赶往常州配合工作。

  暗箱操作?

  据《浙商》记者了解,审计工作已近尾声。本以为暂现曙光的叶伟江却在此时又收到了一个坏消息。

  2010年9月14日,隆盛公司的代理律师、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林思明在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查档发现,开发区管委会已于2010年7月9日凭前述民事裁定书将原属于阿普特拉、位于富民路北、五一路东地块5157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其中即包括隆盛公司的开发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且于2010年7月19日将该土地转让给了同创公司。

  当《浙商》记者就此提出疑问,包守宇沉吟良久,说:"虽然阿普特拉名存实亡,但开发区的这片土地还需要建设,既然有企业愿意参与,我们当然会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出让。" 资料显示,该地块的产权登记时间,由阿普特拉变更到开发区管委会、再到同创公司,相距不过区区10天。而包守宇亦对《浙商》记者承认,该地块未经招拍挂程序:"开发区是经济实体,土地的出让是通过旗下注册的公司进行的。"然而,根据从常州市国土局调取的资料显示,该土地是直接由开发区管委会转让给同创公司的。

  对此,林思明认为:在该地块存在多个债权人轮候查封的情况下,戚墅堰区法院未事先通知其他债权人,即根据民事裁定书向常州市国土局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产权过户的作法,有违法之嫌。该民事裁定书对阿普特拉财产的处理并非通过法定的拍卖、变卖程序,只基于阿普特拉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和解协议,而该协议已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隆盛公司至今未收到相关法院关于被查封财产已发生重大变动的通知。"通过一系列或明或暗的操作,转移阿普特拉名下的资产,侵吞债权人的垫资欠款,让我们索债无门,或许这才是他们的目的。"叶伟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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