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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调控不应搞“暂时”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2日 09:06 作者 周俊生
    国务院日前推出了迄今为止最为严厉的控制房价上涨措施。归结起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限房贷、二是限购房、三是调税收。这些措施对于目前泛滥的投资性、投机性购房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从最近几天传出的信息来看,一些城市已经出现了房价松动,原来牛气一时的炒房投机势力感受到了压力,也证明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然而,这些紧锣密鼓推出的措施,却都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置词“暂时”、“临时”。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再如“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这表明,目前推出的这些措施,都是临时性的,这使这些措施被赋予了一种“应急”的色彩。

  自去年年底以来,为了遏制上涨过快的房价,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但是从其效果来看,并不理想,一些城市的房价反而出现了更疯狂的上涨,这使得舆论对调控的执行力度产生了疑问。国务院此次通知的发布,可以看作是对这种社会情绪的一种良性反应。但是对一些措施冠以“暂时”、“临时”的限定,又表明目前的措施尚缺乏对房地产市场治理的长远考虑,显然,这会使这次调控的力度有所减弱。

  分析此次国务院推出的调控措施,从总体上来说,考虑到了房地产的市场属性,无论是收紧房贷还是增加税收,都是针对以第三套房为标志的炒房族这个特定对象。尽管房地产市场确实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是就我国来说,这种投资功能如果不加限制地任其自由发展,一定会对整个民生大局形成负面影响。13亿人的住房需求是实实在在的,而住房的有限供应与日益增加的需求之间形成了难以消解的矛盾。面对这个矛盾,作为政府来说,必须在首先满足所有人住房需求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保护这个市场的投资功能。

  国务院通知中对投资性需求采取限制措施,正是行使其政府职能的一种体现。这种限制并不是将投资功能“赶尽杀绝”,而是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显然,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矛盾,即有限的供应与日益增加的需求的矛盾决定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房价的上升趋势是很难改变的。因此,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也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一方面,民众的住房需求会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民众收入的提高而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发展,游资进入这个市场进行投资或者投机活动也将无孔不入,这种博弈将是长期存在的。这就需要政府的市场调控必须是一种常态,而不是临时性的行为。即使房价在未来回落到了合理的水平,对投资性购房的限制仍然应该坚持,由此构建起一种稳定的、可以预见的市场秩序。只有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实现长治久安,而不是像以往几次那样,一放就乱,一控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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