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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变脸” 曲线遏房价?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5日 13:40 作者 魏珍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本报记者 魏珍妮报道

  被给予厚望的物业税始终难见踪迹,面对疯狂飙升的房价,财税利器或将被祭出。

  4月8日,新华社旗下《上海证券报》引述匿名消息源报道称,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牵头负责,目前基本方案已定。上海拟开征住房保有税,且方案基本已定。

  另一传言则是物业税已获住建部审批,通过财政部和国务院审批的概率也很大,该消息还透露,试点地区为京沪深渝四市,发起地点为重庆;而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特别房产消费税”,也是由重庆市市长黄奇帆透露的。

  最近官方文件频频提到房产税,令房产税的热度有增无减。

  4月6日,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工作重点,“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公平税收负担,完善消费税制度,完善房产税制度;积极支持收入分配等改革。”其中,房产税又被人视为释放出的政策信号。

  “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按照不动产市场价值和税率缴纳一定税款。”国内知名房地产专家陈真诚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解释说,“住房保有税则是对房产保有环节征税,不包括土地等,调节作用主要取决于税率和纳税环节。”

  “从基本性质上来说,物业税和房地产保有税都可以划入不动产税,在属性上基本上相同,都是针对不动产保有阶段向持有者征税,属于持有环节税种。”陈真诚接着表示,但是,物业税的涵盖面更宽,征税对象包括土地等几乎所有的不动产。房地产保有税的征税对象不包括土地,针对房产的保有征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住房保有税属于房产税。

  著名房地产营销策划专家谢逸枫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征收房产税不需要立法,只是针对原先规定的优惠部分取消。”据记者了解,我国在1986年就开始实施房产税。根据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物业税需要在周期评估物业价值基础上征收,而房产税是按原值的一定比率征收。”谢逸枫分析表示,与物业税这一新税种相比,房产税的征收更容易推行。同时,也能达到部分物业税的效果。

  陈真诚表示,开征住房保有税,在短期内,与开征物业税的调节作用基本上相同,不但都能调节财富分配,而且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遏制炒房、囤房行为,打击房价上涨预期,进而平抑房价,甚至直接导致房价下降,为房地产投资热消肿,减少房地产泡沫。

  “此外,由于开征住房保有税能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打击房价上涨预期,遏制房价上涨甚至直接导致房价下降,最终也将打击地价上涨预期,阻止地价上涨甚至直接导致地价下降。”陈真诚如是说。

  不过,谢逸枫并不乐观,他认为:“开征房产税能降房价是一厢情愿。加减税的确会从成本价格的角度影响市场交易,然而,决定市场销售与价格的根本因素在于供求。其实,即便征收,其对楼市影响也不会立竿见影。”

  “保有税的开征,最不利于中国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和中央政策调控的目的,不仅未达到遏制或抑制房价上涨和税收财政杠杆作用,不能达到遏制或抑制投资客炒房炒地的情况,反而会影响到市场有效需求和供应,会增加开发商及投资客的开发、投资成本,甚至导致投资开发的大部分成本转移到购房者身上。”谢逸枫担忧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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