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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分期卖房须垫付首期维修资金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3日 10:00 作者 齐琳
    分几期卖房的较大小区,前期业主入住后,一旦公共设施损坏,会因为其他房屋未售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没有全部到位而无法启动维修资金。对于这一问题,昨日出台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在办理“大产权”登记前,尚有未售出房屋的,开发商须缴纳首期维修资金。
  昨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了《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在今年8月26日-9月8日网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办法》规定,预售商品住宅,未售出房屋的首期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由开发商一并缴纳,待房屋销售后,由购房者将款项过户给开发商。“采取这一办法后,前期业主交了钱买房并且入住后,一旦出现公共设施损坏的情况,不会因为其他房屋尚未售出、维修资金不能全部到位而无法启动维修资金。”市住建委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副主任郭彦利介绍说,此次要求开发商“垫付”未售出商品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目的在于明确开发商的交存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二手房维修资金过户方面, 此次公布的《办法》一改往日“钱随人走”的方式,二手房购房者在拿到房本后,不再需要原房主配合,即可凭借房本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真正做到 “钱随房走”。
  此外,五种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维修,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1/5有脱落危险危及公共安全;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出现以上情况,可由房屋管理单位申请,房屋安全及设备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后,不经业主表决直接维修,相关费用由维修资金中列支。
  相关链接
  北京市住宅维修资金信息查询路径
  住宅、非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业委会等用户可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查询政策法规、通知公告、办事指南、信息公开和受理部门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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