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0日 09:14 |
作者: |
叶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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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积金”和“保障房”由此实现了“对接”。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的融资渠道。但是,“破冰”之后,公积金的使用安全和风险控制应成为重中之重。
对接有望“双赢”
《意见》指出,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高级经济师丛诚表示,国内公积金存在大规模的闲置资金,适时调整政策,可以盘活这笔巨额政策性资金,运用这笔巨款建设保障性住房,还可以发放保障性住房贷款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显示,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继续稳定增长,当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4469.48亿元。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同比增长27.54%;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增幅为26.14%。
而另一方面,我国规模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却面临着资金软肋。以经济适用房为例,记者算了一笔账: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划,2009年-2012年,全国各地经适房建设量是400万套,以平均每套75平方米、建设成本3500元/平方米计算,需要资金超过1万亿元,而在中央4万亿元扩大内需的投资计划中,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资9000亿元,其中经济适用房投资6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一边是巨额公积金沉淀闲置,一边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巨大。以此看来,两者的“对接”堪称“双赢”。
公积金所有权不变
“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引发了大量关注,其中有一种争议较为突出: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缴存者个人,将其用于具有公共性的保障性住房,是否侵犯了个人权利?
比如,有人提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产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公积金却被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这“有侵犯个人产权的嫌疑”。
对此,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对新华社记者表示:“试点不改变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不影响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根据《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公布试点的建设规模、开发单位、建设成本、供应对象等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此外,《意见》还指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同等条件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
丛诚还认为,住房公积金通过放贷等资金运作,客观上还能够产生增值收益。这笔增值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成本以及留置一定比例用于风险准备以外,剩余部分还可以进一步用于全社会的公益性住房保障。
重在“安全、透明”
《意见》强调,“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贷款审批程序,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等是此次试点工作的原则。《意见》对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作了明确的规定,“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强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表示,即便是试点,也要有一套稳妥的制度安排。她建议,成立全国性试点项目审查机构,地方财政须设立风险准备金,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质偿还能力,设立专项资金托管账户,依据用途、工程进度、借款人信用状况变化确定支付金额和单笔支付的上限,并强化贷后全流程监管。
她还建议,将公积金借贷规模、期限、利率和工程进度、质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公积金所者者的监督。此外,还应健全问责制,对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违法违规放贷和挪用贷款等进行处罚。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吴光伟认为,将公积金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整个过程的合法、公正十分重要,如何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更是重中之重。为此,应该充分做好过程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立法工作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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