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时代周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5日 15:36 |
作者: |
唐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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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来,国内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一条重要新闻: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首次突破了万亿大关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在该司今年的工作计划中称,今年将抓紧制订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试点方案。不过此举立即遭到法律界及房地产业内人士的质疑,部分民间声音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凭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经适房”的问题。
说实话,我们这个社会向来缺乏对私有财产的起码尊重,这在近些年的一些政策和部门行为中体现得特别明显。如上海、山东等地在这几年屡屡出现违规动用社保基金的案例,“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涉及金额上百亿元;最近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动议要用社保基金来救股市;而今,在并无公积金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被委托监管公积金的单位居然又要用公积金来建经济适用房。这些要求支配和使用别人财产的动议是如此理直气壮,让我们不由得怀疑自己生错了年代。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等都是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部门当无权随意处置。但话说回来,一大笔钱放在那里,只要没有落到直接所有者的手里,就会有人打它的主意。在这次“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的动议中,我们依稀看到名义上的监管者正行使着所有者的权利,而真正的所有者在相关法律制度不严密的情况下却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
也就是说,这条新闻所蕴涵的真正问题,其实不是动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问题,而是动用公积金、以及与此类似的社保等基金是否取得了授权者同意的问题。被托管的财产无法真正地为它的所有者带来利益,而是成为管理者私相授用的对象,这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管理难题。当授权模式不明的时候,财产的所有人便无法行使名义上的所有权,而这些财产便类似于无主的财产,离它最近的人最有机会处置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最需要的就是政府出面来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通过法律的执行来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他人侵害。
而且这次要用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动议出台的理由也实在过于勉强。很多人不免要问,这项公共政策究竟要达到一个什么目的?如果按照政策解释者所说的,是要稳定楼市和处理闲置公积金的话,那么楼市现在已经很稳定,并没有大起大落的预期。
公积金建经济适用房的另外一个理由是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利,但看起来似乎也达不到效果。因为经济适用房并非针对最低收入者,谁都知道——能够拿出一大笔钱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定不可能是这个城市里最贫困的人群。
同时,购买经济适用房本身是有一定的资格条件限制的,如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等。而据统计,符合这些条件的人群一般却没有条件办理公积金手续。所以,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人群却并不能保证是缴费人群。用社会上一群人的收入来补贴另外一群人,政府这样做的依据不足。而且在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践的过程中,往往是经济和政治上强势的群体挤占了这部分资源,形成事实上的住房特权。众所周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里有很多是有钱有势有关系的人群,借经适房来谋取利益。经济适用房经常出现面积过大、购买者开宝马等“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的情况。而这些情况从来就没有被真正认真地对待过。
更进一步说,经济适用房所带来的最大好处还不属于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而是掌握了分配经济适用房权力的人群。分配者的地位大大增加了政府的权力,就像以往那样的住房分配政策一样,政府可以对于购房者予取予求。无论政策和管理到位或者不到位,相关的利益是跑不了的。这也是地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政策乐此不疲的重要原因,今天甚至到了要动用公积金来建经济适用房的地步,真是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
总之,经济适用房政策本身就是一个怪现象,体现的是我们目前住房供应的“双轨制”并制造了购房者之间极大的不公正。同时,动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则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最有责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政府部门,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动用公民的私人财产,会开一个恶劣的先例。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应该做的是,正确认识自身的位置和职责,把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放在盘活资产和谋取利益之前来考虑问题。果能如此,那么社会上围绕着公积金和经济适用房的激烈争论就很容易找出答案了。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政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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