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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障房资格不再“一定终身”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4日 10:17 作者 朱竞若;余荣华
 

  获得保障房后并非“一旦拥有,天长地久”。日前,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性住房地方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从规划到建设、从申请到分配、从使用到退出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条例》根据过去的实践对“退出”机制做出详细规定:已取得保障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应主动申报并退出保障住房,退出的保障房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收或回购;承租保障房的,如果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也应主动申报,接受再次审核。

  如何处罚申报不实骗取保障房、出租转租经营转让保障房等行为,《条例》都做了具体规定。除了可以进行罚款,因违反规定被取消申请轮候资格或者收回房屋的,更将受到“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重罚。对在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条例》也明确要求追究责任。在厦门,已经有100多户因为弄虚作假、违规申报被取消资格或收回房屋,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能再提出申请。

  早在2007年,福建省就组织开展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困难家庭一户一档,包括“几口人、住房面积、收入多少”等等,信息定期更新。每个城市也有自己的“档案”,记录着低收入家庭总户数、总人口、住房缺口等动态信息。

  对于申请人信息,福建各地已经普遍形成了“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机制,即由社区居委会、区级单位、市级单位审核,在居住地公示和社区公示。在福州,列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从资格批准的次年起每年年末前向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国房中心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公示,并将核实结果报市房管局。国房中心除了审核材料,更多的也要依靠各区的房管部门,以及各街道、各社区来复核实际情况。严格审核,有效防止了“开高级车,住保障房”现象。截至今年上半年,福建省共有2.73万户居民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共建设经济适用房1030万平方米,让12万余户中低收入家庭有了自己的住房。

  被取消资格的,其名单和原因也要公示,截至目前,厦门已审核公示社会保障房申请10935户,撤销或取消资格197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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