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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更改损害居民利益须补偿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2日 09:23 作者 李雪
 

  商报讯 (记者 李雪) 绿地变成了停车场,幼儿园变成了超市……今后,如果北京市民再遇到这种因规划修改而利益受损的情况,将可以依法获得补偿。将于今日上午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划更改的补偿问题格外引人关注。

  买房之前明明规划为幼儿园的地方却被改建成超市,公共绿地变成停车场,这样的情况在北京并不少见。在以前,虽然小区布局与最初获批的设计方案并不一致,但这些修改获得了规划部门的批准,有了合法身份,缺少了幼儿园、绿地的市民没有相应的依据去索要补偿。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即使这些更改是获得批准的,因设计更改利益受损的市民也将依法获得补偿。

  “相关部门正在制定该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细则计划将与条例于今年10月1日同时实施。”北京市规委主任黄艳表示。届时,利益受损的市民向谁索要赔偿、赔偿额度如何确定等问题将有据可依。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修改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多种方式。修改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将依法受到处分。

  此外,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验,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力度,《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等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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