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上个月,我买的一套新建商品房交房了,在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证的同时,我请了装修队开始装修房屋。期间,出于装潢设计考虑,我嘱咐装修施工人员把主卧室和阳台之间的承重墙打掉。物业公司知道后,叫我别这样操作,但我认为房子都已经买下来了,当然有自主处置的权利,因此,还是按原计划进行了装修。谁知道,物业公司将此事向行政执法机构作了报告,后者说我这样装修属于损坏承重结构行为,并开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我没睬他们,但前天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产权证办理进展,却被告知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基于限期整改通知书“问题”,我暂时不能拿到产权证。请问这是为什么?我该怎么办?
上海读者汪先生[调查]
针对汪先生的问题,记者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咨询。据了解,新修订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新《条例》中,确实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做出了特殊规定。
按照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文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对该房屋进行记载,以起到警示第三人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又规定当事人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当已完成整改并提交行政执法机构出具的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上海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强化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力度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整改,对违法行为有遏制作用。
鉴于此,汪先生若想顺利拿到房子的产权证,现在就应当请装修施工人员赶紧重砌主卧室和阳台之间的承重墙,然后向行政执法机构申请重新验收。经再次验收合格后,行政执法机构会向汪先生出具已完成整改的证明文件。届时,汪先生只要将证明文件递交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其后应该可以顺利地拿到产权证。
另外,相关部门人士也提醒说,房地产权证书是合法拥有房地产权利的凭证,权利人要认真妥善保管。一旦灭失或遗失,可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为避免利用补证进行欺诈的行为,新《条例》对补办房地产权证书的,增加了在市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的程序,期限为三十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才可补发。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作废。
此外,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关于更正登记在以下几方面有新的规定:一,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且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在房地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可以共同申请更正登记;二,如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申请更正登记;三,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了更正申请后,对正在审核中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等登记申请必须中止办理,同时暂缓受理新的相关登记申请,一旦更正登记程序完成后,登记机构才可恢复受理有关房地产登记。
记者傅烨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