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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出台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3日 08:21 作者 杜宇
 

  本报北京电(记者杜宇)记者2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已经出台,总体目标是从2009年起到2011年,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747万户现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中,2008年第四季度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38万套,三年内再新增廉租住房518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91万户。

  《规划》还列出了年度工作任务,即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77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83万户;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8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65万户;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房源161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43万户。

  《规划》提出,新建廉租住房采用统一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两种方式,以配建方式为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

  《规划》要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额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规划》明确,2009年廉租住房建设中央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400元/平方米,中部地区300元/平方米,辽宁、山东、福建省的财政困难地区200元/平方米。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规划》强调,配建廉租住房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廉租住房项目要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规划》还要求,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健全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审查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廉租住房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建设用地落实、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质量,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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