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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缴房产税需折合成人民币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20日 11:19 作者 刘秀浩
 
  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昨天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称,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标志着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彻底结束了我国对内外资分设税种的历史。

  由于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也不会造成房价的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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