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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开闸来源: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9日 10:49 | 作者:
【深圳商报讯】市场期盼已久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终于在今年“3·15”前夕开闸。 昨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拟订、执行中的主体作用和责任,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前段时间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回应车险热点问题 随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不断地发展、完善,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也存在承保理赔服务不到位等各种问题。尤其是去年以来,广大公众对车险合同中“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不合理条款的质疑一直不断,车险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可以看到,在此次出台的车险新规中,广大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得到了回应。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针对“无责不赔”,《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专家表示,这些细化的规定和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行为,在保险合同的具体技术层面对近年来公众关注的具体热点争议问题给出合理反馈和制度安排,在维护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努力。 费率市场化改革启动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上任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研究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审慎放开的原则,稳步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 保监会财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指出,保监会将出台《通知》,未来将主要从八个方面入手,其中一个便是完善车险产品以及管理机制,稳步推进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这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的信号。 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差异化。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实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方面为车险产品创新提供了制度基础,能更好满足市场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促进市场从单纯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核心的竞争方式转型。另一方面通过设定较严格的独立开发条件,鼓励经营稳健、财力状况良好的公司开发个性化产品及扩展责任,更好满足社会对商业车险保险保障的需要。 防止车险恶性竞争 从此次改革方案看,稳健是一个贯穿始终的因素。为防止车险恶性竞争情况重现,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推进方式,对保险公司的自定费率,监管部门将根据综合成本率和偿付能力水平进行动态监管。 通知规定,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如果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由保监会责令停止使用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通知建立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此外,商业车险产品违反规定的,“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产品”。 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根据保监会要求,对现行车险条款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并按照通知要求拟订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做好改革配套工作。 (综 合)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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