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王蕾。本所接受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就江泉实业召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时间原因,本人现简述法律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媒体说明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16年8月10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44 号),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重组媒体说明会公告》。 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公告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媒体说明会要求后两个交易日内作出,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程序详见法律意见。
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现场会议已按照召开公告公布的召开时间,于2016年8月22日下午2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召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媒体说明会,江泉实业邀请了《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东方财富网、上海金融报、财新传媒等九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参加本次媒体说明会。同时,本次媒体说明会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投资者已通过该平台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供给公司。公司在本次媒体说明会上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时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地点、会议议程等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程序详见法律意见。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分别为:媒体代表、相关中介机构的代表以及重组各方代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参会人员情况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参会人员详见法律意见。
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所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媒体说明会指引》的有关规定。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