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的问题,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对我们置出资产的资产包存在担保,上述担保均已经经过上市公司历次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属于合规的对外担保情况。在本次交易价格设计当中,为了避免担保事宜对交易完成过后的上市公司办法不利影响,我们在发行双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中,约定了截止安泰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之前,也就是审计评估完成过后,召开第二次董事会之前,安泰集团应当取得担保人同一起解除对山西型泰钢铁、红泰(音)焦化、安泰型,并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正式方案之前取得担保人的同意解除的文件。因此根据各方的约定,上市公司应当取得全部的担保函的文件,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在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前取得担保人同意函,就不会存在担保的风险,如果届时上市公司不能取得绝大部分人的同意函,且导致重组过后上市公司具备承担对外担保风险较高的情况,则交易各方将另行协商本次交易是否继续推进。如果仅有少量的担保交易同意函未取得,并且主债权人是有清债能力的,本次交易将继续推进。结合担保对象,型泰钢铁、红泰焦化、安泰型钢的指标,在主债权人不愿意解除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人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将在再次召开董事会前,主债务人偿还借款等,将不承担相应的风险。
国信证券业务总监邓俊回答问题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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