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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粤传媒:已提交异议函争取豁免限售股征税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2日 10:20 作者 尹霁
 

  全景网1月22日讯 粤传媒(002181)董秘胡远芳近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答了近期投资者关心的关于转让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她表示,最近公司每天都会接到很多投资者来电咨询或者投诉,纷纷咨询是否受该文件规定的影响;有的非常激烈,或者正好最近有卖出,发现被扣除了20%(甚至更高)的所得税,表示强烈抗议。经公司内部认真研究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历史沿革以及实际情况,已于1月6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异议函,并抄送深交所与广东证监局,希望结算公司能协调妥善处理此棘手问题,争取本公司股东豁免征收。


  她称,该政策原本主要是针对个人发起原始股东大量减持限售股从而获取暴利的,法律上除IPO新发行的股票,原来发行前的全部股票全都成为了限售股(包括NET、三板、内部职工股)。2006年后新上市的公司中粤传媒最为特殊,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股。申请豁免20%的个人所得税,难度很大,要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沟通,公司将尽力争取,为股东争取合法权益。

 

  据她介绍,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在公司异议函的基础上拟文提交结算公司总部,并抄送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反映此问题,但反馈暂无时间表,涉及不止本公司一家,还包括涉及吸收合并、回收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上市公司,需一并协调解决。经向结算公司充分沟通,目前结算公司系统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正在做相应准备工作,工作量庞大,至少需三个月时间。

 

  2010年1月1日实施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结算公司系统及各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已按此执行。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全景网/尹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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