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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法制宣传:专家称不公平关联交易股民可维权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4日 10:26 作者 尹霁
 

  全景网12月4日讯 深交所2009年“全国法制宣传日”在线法律咨询今天上午在全景网举行,针对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张翼律师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股民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进行维权。

  第一,股东具有监督权。中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提出质询,要求其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并可以要求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决策依据、定价准则等作出说明。

  第二、投票反对权,对于须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中小股东在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投反对票。

  第三,事后质疑权。对于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中小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在媒体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让更多的股东或有兴趣的人关心这项事情,去监督大股东的作法。

  第四,请求撤销违法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代表公司诉讼。如果中小股东认为或有证据表明关联交易已经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景网/尹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张翼律师在回答网上投资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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