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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呼叫中心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7日 09:09 |
作者: |
公司回复之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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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根据福建高速在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年报显示,公司2008年完成7.8亿税后净利润,每股收益摊薄后0.5275元。而公司的分配预案中实施的却是按照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3.14亿来进行分配的,每股派发0.15元。而不是按照合并报表的7.8亿税利来进行分配的。请问分配利润到底是否应该按照合并报表来进行分配? 答:福建高速2008有关分红金额的确定主要考虑有: (1)2000年9月8日财政部财会函[2000]7号(上交所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培训会议资料引用) 在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前,对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的利润分配问题,财政部曾以财会函[2000]7号文 《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表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但在旧的会计准则下, 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 使得在母公司口径下的利润分配和在合并口径下利润分配的差异很小。 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这就使得母公司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下的净利润、可分配利润及未分配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对此变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作了如下解释:一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相协调,可以使信息反映更加全面、充分;二是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三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有关规定相协调。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在分配利润时应依据母公司口径的净利润进行分配。
(2)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 以上报告对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的答复如下: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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