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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拟9月6日上市交易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1日 10:02 作者:
  记者30日获悉,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挂牌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拟定于2013年9月6日上市交易。
  证监会要求,中金所应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高标准、稳起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注意防范和妥善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确保5年期国债期货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同时,5年期国债期货上市后,中金所应当加强国债期货、现货市场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工作,切实履行好交易、结算、交割、监查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和服务职责;继续做好市场培育和投资者培训工作。
  此外,在组织国债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中金所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记者同时从中金所获悉,30日该所发布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据中金所负责人介绍,2013年7月8日至7月14日,中金所就《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合约交割等若干问题提出的完善建议,中金所对各方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从四个方面对《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是设定更为稳妥的保证金标准。为切实防范结算风险,中金所从审慎性角度出发,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保证金标准由征求意稿中的2%、3%、4%调整为2%、3%、5%,即交割月前一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起,交易保证金标准由2%提高至3%;交割月前一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起,交易保证金标准由3%提高至5%。提高国债期货临近交割时的保证金水平,降低交割月合约持仓量,保障国债期货的安全平稳运行。
  二是从严设置交割月份持仓限额。为确保国债期货的平稳起步,降低交割风险,将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由征求意见稿中的1200手、600手、300手改为1000手、500手、100手,即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10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500手;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00手。
  三是设置最低交割标准。为减小交割违约风险,增加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的规定。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下转A2版)
     据悉,对光大证券是按照《证券法》顶格处罚,而异常交易事件涉及的资金系光大证券自有资金。
  “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反映了中国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的一贯决心和态度。”新闻发言人说,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注意到,光大证券在事件突发的背景下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的因素,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涉及跨市场交易,属新型案件,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认为,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适当的。
  事件发生后,市场质疑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对此,新闻发言人表示,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咨询论证后,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关于投资者赔偿问题,新闻发言人也予以了解答。他说:《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与此同时,新闻发言人透露,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正在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此外,新闻发言人还透露,证监会正在推动《证券法》修订、《期货法》制定等有关工作,光大证券这一事件也为此提供了一个样本,监管部门将充分吸取该案的经验教训,在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做出相应制度安排。
■本报记者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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