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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监管修改 引入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标准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3日 09:36 作者 叶苗
    ⊙记者 叶苗 ○编辑 杨晓坤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标准将有所修改。记者从相关期货公司获悉,昨日,一份“关于修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的决定”已下发,正式向行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将引入“服务国民经济能力”的有关内容,并作为分类评价和确认期货公司类别的配套指标,通过考察“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来衡量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服务的情况,及在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针对目前期货公司低手续费恶性竞争,和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新的变化特点,《征求意见》拟对期货公司市场竞争力评价做进一步的细化。将经纪业务盈利能力,细化为商品期货手续费收入和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的评价内容。

  并在具体加分计算上均做出调整。比如,将“上一年度日均客户权益总额位于行业前10名的,加5分”降低为“前5名,加2分”,明确期货公司上一年度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该指标不予加分;增加“商品期货手续费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的,加3分”,“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加1分”,但“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以及有证据表明手续费低于成本的,该指标不予加分。”

  同时,市场竞争力评价还引入成本管理能力指标,形成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的评价。比如,“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加1分”,“净利润位于行业前5名,加2分”,“净资产收益率位于行业前10名,加0.5分”。但对应,在主营业务盈利、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方面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除上述项目外,《征求意见》还增加了若干加分鼓励项目。比如,“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当达到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一类要求而实际达到三类要求的,可加1分”;“未将机房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加1分”;“将自有货币资金存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加2分”;“公司净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每超过1倍加0.5分,最高加2分”。  最后,根据期货公司评价计分高低,将分为5类11个级别。其中,A类公司定义为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国民经济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最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B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服务国民经济能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综合评价在行业内较高,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能够持续正常经营;D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E类公司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经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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