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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企佣金恶斗或可休战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4日 09:12 作者 张竞怡
    近日,记者从多家期货公司了解到,一份《关于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函》)已经下发至各期货公司,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不少期货公司高管认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大大完善了期货公司的内控制度、提高了合规意识。不过,由于期货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规定》也应不断更新。

  企业合规度上升

  去年9月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规定》,在业内形成了良好的作用。“《规定》相当于一个好教练为学员制定的一套规范,使得学员动作有标准可循,水平整体提高。”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规定推出后,期货公司已经经历了两次评审,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浙商期货总经理胡军告诉记者,“现在,期货公司的合规意识普遍显著提高。”

  罗旭峰指出,期货公司发展时间短,在合规、内控方面是比较欠缺的,分类监管让期货公司集体补上了这一课,“《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一定是向着有利于整个期货行业发展进行修订的。”

  规范行业内竞争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函》以促进期货行业不断提高服务产业经济的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从八个方面提出了修订的指导思想。其中,引导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协调发展、防范过度投机;引导期货行业有序竞争引起业界关注。

  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之间的费率竞争日益升级,甚至出现了“零佣金”现象。

  “期货公司已经深深感到恶性费率竞争对未来经营的不利影响。”罗旭峰指出,“这种现象也通过报表反映到了监管层。”

  有期货公司高管就提议将手续费规范列入分类监管评判标准。不过,这种做法有一定争议。也有期货公司负责人认为,如果监管层出手强行规范行业内竞争,可能会抑制行业市场化程度,减弱企业间的竞争力度。

  期货公司除了对引导期货行业有序竞争积极提议外,对期货公司评判标准也有不少提议。

  “在分类指标上还可以更加合理化。”胡军表示。

  有业内人士建议,分类监管规则可以增加期货公司持仓占用保证金比例指标,这更能体现期货公司为产业客户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罗旭峰指出:“分类监管评审结果应该和期货公司业务、利益更加紧密结合,如不同评级的期货公司可以在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中得到差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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