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红
近三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期货公司客户规模也显著增长,但收入增长速度却明显落后,重要原因是期货行业仍在手续费恶性竞争中步履维艰。这也将影响到我国期货行业的长足发展。
笔者了解到,当前不少期货公司为了扩张业务,依靠低廉的手续费吸引客户,甚至承诺低于成本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有的期货公司推出交易所手续费基础上加3角钱,然后向客户返还50%的手续费;有的推出 “包月”手续费,即无论成交量多少,每月收取800元的固定手续费;甚至有的公司允许客户对某些品种手续费进行自行定制。以上种种收取标准,都大大低于期货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目前这种依靠极低的手续费来争夺客户的恶意竞争手段,已不仅仅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行为。
众所周知,期货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客户交易手续费,恶性竞争将直接影响期货公司收入,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2003年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成交量突飞猛进,年均增长80%以上。相比而言,期货行业整体收入增长幅度却远远落后于成交量的增幅,究其原因就是期货行业内手续费竞争过于激烈。
这种恶意竞争非常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为了将我国期货市场建设成为亚洲时区定价中心,不仅需要打造一流的期货交易所,也需要培养一流的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纵观国际上著名的期货公司,其核心竞争力无一例外都来自出众的研发能力和咨询业务,而通道服务都是最简单基础的服务,已经不作为其主要盈利手段。为了打造具有世界水平的期货公司,我国期货行业需要有一定盈利水平来培养人才,真正能够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
笔者认为,之所以恶性竞争,原因有二:首先,我国期货公司业务单一,大部分只能提供简单的交易通道服务,而一些高附加值的业务如咨询服务、自营业务等依然受限。期货公司只能通过手续费竞争来开拓市场;其次,我国期货行业的舆论导向不是鼓励客户盈利率高的期货公司,而是鼓励成交量大的期货公司,这样才能获得交易所更多的手续费返还,更靠前的排名。
为解决恶性竞争,有关部门曾做出一定努力,但事实证明,仅靠行政手段和行业规范均无法有效应对。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制定期货公司手续费最低标准,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否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期货公司手续费恶意竞争的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曾于1999年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收取交易手续费(含交易所收取部分)的标准不得低于期货合约规定标准的3倍,同时禁止期货公司变相降低手续费收取标准。但在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规定》又规定:期货交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发布。但目前国家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我们呼吁,应尽快立法来明确规定收取标准,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环境。(作者为中共临沂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