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发[2009]51号
各会员单位: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保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修订案,已于2009年3月28日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0日起实施。
目前实行的其他业务细则适用于早籼稻。
各有关期货细则根据此次修订案作修改后,重新公布(见交易所网站)。
特此通知。
附件: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修订案)
2.《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案)
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案)
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修订案)
5.《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修订案)
6.《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案)
7.《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仓库管理办法》(修订案)
8.《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案)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说明:下划线为早籼稻内容;阴影为因早籼稻上市所有品种新增内容,删除线为删除内容。仅因条文序号变化而修改的内容不再公布。
附件一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六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三十八条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四十五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第四十七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 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第十六条《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货主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交割仓库验收结果无异议交割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交割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第三节 白糖入库(其他略)
第三十五条 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交割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或者享受国家级质量“免检”的白糖,在国家规定的“名牌产品”称号和“免检”有效期内,由货主或交易所认可的单位对交割白糖的出库质量提供担保的,经交割仓库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报交易所确认后,入库白糖质量可以免检。
第四十七条 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交割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交割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入库。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指定交割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第五十一条 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五十七条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早籼稻: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到期注销的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经检验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到期注销的非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不允许注册。
第六节 早籼稻出库
第七十九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早籼稻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八十一条 菜籽油、早籼稻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八十六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硬麦、菜籽油和强麦由交割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白糖、PTA和强麦、硬麦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附件三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
N≤30 |
30<N≤40 |
40<N≤50 |
N>50 |
|
强麦、一号棉、早籼稻 |
5% |
7% |
10% |
12% |
(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
品种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强麦、硬麦、一号棉、
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 |
8% |
15% |
20%
25% |
第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三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 限制开新、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 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二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第二十四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第二十七条 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
品种 |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强麦 早籼稻 |
N≥20万 |
15% |
10% |
5% |
|
N<20万 |
30000 |
20000 |
10000 |
第三十一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
品种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强麦、早籼稻 |
18000 |
10000 |
6000 |
4800 |
3600 |
2400 |
2400 |
1800 |
1000 |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
品种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
硬麦、早籼稻 |
3000 |
1000 |
500 |
自进入交割月起,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3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 4月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4月21日起至次年34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附件四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客户开户资料包括:个人客户为《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客户为《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等;客户销户资料包括:《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等。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二条的(十一)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
(二)会员成交量、成交金额及排名
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同时对已进行交割配对的空头持仓释放相应的交割配对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无法找到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附件六
第十一条 自收到套期保值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回复处理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或确认期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规定期限内未建仓或未确认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附件七
第十二条 交割仓库的义务:
(八)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发生交割仓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所通报;
附件八
第二十八条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期货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
(六)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控制交易所大量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虚占交割仓库库容的;
(七)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 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八)参与出具虚假仓单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为出具虚假仓单提供便利的;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交易所信誉,破坏交易所形象的;
(八)(十)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交割仓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交割业务、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