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强行平仓,仍按照相关原则执行,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当日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做出相应处理。
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亏相抵后的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产生的亏损,由该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从强行平仓制度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一旦进入强行平仓阶段,投资者盈亏状况是无法预计的。因此,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进行有效的管理资金以防止被强行平仓。如果资金管理不善,有时即使大方向看对了,也可能在获取盈利之前被强行平仓而蒙受较大的损失。
投资者面临强行平仓风险的三类情形
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可能面临三类被强行平仓的不同情况。
(1)被强行平仓的一般情形
投资者在进行股指期货套保、套利或投机交易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面临强行平仓风险:
A、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B、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C、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D、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E、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2)从事套期保值交易时可能被强行平仓的特别情形
投资者在套期保值交易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按《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
A、会员或者客户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
B、会员或者客户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额度;
C、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但逾期未申请;
D、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
E、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3)结算会员被强行平仓可能对其客户产生的影响
当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的,交易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从强行平仓的相关规定来看,理论上存在投资者自身保证金充足、没有超仓、市场没有发生强制减仓等情形时,投资者持仓因所在期货公司的原因而被强行平仓的情况。
一旦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那么强行平仓针对的是该会员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而不区分套保客户、套利客户、投机客户。如果套期保值或套利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现货市场的风险就无法规避。因此,投资者不仅要关注市场的行情变化,还要关注自己所在的期货公司和结算会员的状况。
当然,交易所的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促使会员在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平仓。在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才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而由会员执行的强行平仓,其平仓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本专栏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供稿,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